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仲裁委员会条例

2002-8-23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3332| 评论: 1|来自: 轮滑天地

摘要: (国家体委1982年7月29日颁布)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 ...


(国家体委1982年7月29日颁布)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5或7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员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的讨论。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委给予降低或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和撤销运动健将称号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鲜花

鸡蛋

酷毙

雷人

路过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广州-疯子 2012-3-29 10:10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查看全部评论(1)

QQ|关于我们|版权声明|手机版|小黑屋|联系我们|中国轮滑网 ( 粤ICP备11058637号 )

GMT+8, 2024-3-29 22:55 , Processed in 0.080106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