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轮滑纳入《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管理范围,需办理经
<p><font color="#ff0000">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font></p><p> 来源:<a href="http://bbs.rollerfun.net/">广州日报</a> 作者:周婉琪</p><p>《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br/> 广东省体育局昨天就此召开了实施该《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市体育部门要充分意识到颁布和实施该《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按照 “安全至上,积极推开,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其顺利推行,力争在今年12月份完成现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普查登记和许可证补办手续。<br/>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是2004年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我省出台的第一部体育市场管理法规,是我省体育行政部门进行体育市场规范化管理,履行体育市场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我省体育市场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经营高危险性项目的许可制度,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12项体育经营活动被明确列入许可管理范围;二是明确了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br/><br/></p> <p>轮滑市场终于走向正规化了</p>有关轮滑场地的管理规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p></p></span><p>一、新建室内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m2,场地中应无障碍物;室外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m2;</p><p>二、轮滑场地应平整,无破损,场地中的柱子等障碍物应用软性材质包裹,高度不低于2 m;</p><p>三、场地四周应有高度不低于1 m的防护栏,防护栏的棱、角等应用软性材质包裹;滑行场地与休息、更衣、换鞋场所之间应用护栏予以隔离;</p><p>四、轮滑器材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出租的轮滑器材应处于安全和良好的状态;</p><p>五、至少应配备1名轮滑技术指导人员。</p><p>六、在醒目位置有“轮滑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配备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p><p>七、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p>《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p></p><p>发布日期: 2006-12-01</p><p>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p><p>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br/>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br/>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br/> 第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br/>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br/>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br/>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b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br/> 第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br/> (一)申请书;<br/> (二)工商营业执照;<br/>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br/>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br/>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br/>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br/>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br/>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br/> 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报公安机关批准。<br/> 第九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br/> 第十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br/>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br/> 第十一条 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br/> (一)申请书;<br/>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br/>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br/>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br/>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b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br/>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br/>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br/> 第十二条 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和场地。确需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br/>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br/>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br/> 第十五条 任 好消息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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