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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4项危险体育赛事将配监察员

2005-9-10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1350| 评论: 0|原作者: 廖卫华|来自: 新京报 2005年09月08日

北京立法规范体育竞赛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最高罚2万

  针对近年来在体育赛事中出现的群众性伤亡事故,北京市拟立法明确,在举办游泳、射击、蹦极等14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时,实行监察员制度。

  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和其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稿)(草案)》,在10月8日前征求市民意见。

  《草案》规定,对举办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体育行政部门派出。

  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包括蹦极、卡丁车、攀岩、滑雪、滑冰、潜水、射击、射箭、漂流、轮滑、游泳、热气球、滑翔散动力滑翔伞等14项有危险性的运动。

  《草案》规定体育竞赛主办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人申办竞赛时,应有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违反规定或发生安全事故,将被罚款1000元至2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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