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轮滑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适应轮滑事业发展需要的轮滑教练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5部分:轮滑场所》和《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滑教练员是指在轮滑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锻炼指导、技能传授、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第三条 轮滑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轮滑协会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中国轮滑协会批准授予。 第四条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初级轮滑教练员、中级轮滑教练员、高级轮滑教练员和国家级轮滑教练员。各级轮滑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初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六条 申请或晋升中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七条 申请或晋升高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申请或晋升国家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中国轮滑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轮滑教练员的培训采用中国轮滑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的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轮滑教练员应从事普及和宣传轮滑运动的指导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专项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轮滑教练员违反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规定,对轮滑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轮滑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低等级直至撤销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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