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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广东省速度轮滑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6-7-18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2678| 评论: 0|来自: 广东省轮滑协会

摘要: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广东省轮滑协会注册合格的运动员,未注册或注册后未确认的运动员请按《广东省轮滑运动员注册管理渐行办法》(此文可登陆到广东省社会体育网( HTTP://WWW.GDPOPSPORTS.COM )查阅)的要求,及时到 ...

    一、竞赛日期、地点
    2006 年 8 月 5--6 日在佛山南海平洲一中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市体育局、省轮滑协会会员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经主办单位批准可报名参赛。
    三、竞赛项目(男、女项目相同,共 38 项)
    甲 组: 300 米个人计时赛、 500 米计时赛、 1000 米计时赛、 10000 米积分淘汰赛、 15000 米淘汰赛、 3000 米接力;
    乙 组: 300 米个人计时赛、 500 米计时赛、 1000 米计时赛、 10000 米积分淘汰赛、 15000 米淘汰赛、 3000 米接力;
    丙 组: 300 米计时赛、 500 米计时赛、 1000 米计时赛、 10000 米积分淘汰赛、 3000 米接力;
    丁 组: 300 米计时赛、 500 米计时赛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广东省轮滑协会注册合格的运动员,未注册或注册后未确认的运动员请按《广东省轮滑运动员注册管理渐行办法》(此文可登陆到广东省社会体育网( HTTP://WWW.GDPOPSPORTS.COM )查阅)的要求,及时到广东省轮滑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二)非代表广东省在中国轮滑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不能参赛。
    (三)各队要认真填写参赛报名表,比赛时必须携带注册证(凭注册证检录),无注册证或注册证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上场参赛。
    (四)不能以大顶小参赛;小年组可报大一年龄组参赛,但不能跨越一年龄组。凡违反年龄规定者,一经发现,取消比赛成绩并通报批评。
    (五)报名:
    参赛单位及个人将报名表一式二份(电脑打印,经手工改动报名表无效)经队伍所属地级市主管轮滑的体育部门盖章后,于 7 月 20 日前分别寄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邮政编码: 510056 ,地址:广州市较场西路 16 号,电话: 020 — 83820172 ,传真: 020-83820274 ,联系人:李国富),报名后不得更改,逾期报名,一律不予受理。
    (六)报名人数:
各队可报领队、教练各 1 人,运动员人数不限;每队每项最多报 2 名运动员(接力项目除外),丙组、丁组参赛运动员报项不限。接力必须 3 人参加,每单位每个组别限报一队。
    (七)各队于 8 月 4 日到赛区报到(下午 3 时召开领队、教练员、裁判长联席会议)。
    (八)各组年龄规定:
    甲组: 19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
    乙组: 1989 年至 1992 年出生;
    丙组: 1993 年至 1996 年出生;
    丁组: 199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 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的《速度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
    (三) 300 米、接力比赛分组及出场顺序抽签决定,其它项目按 300 米成绩编排。
    (四)申诉。在比赛过程中,对裁决有异议时,必须在该单项比赛结束后 30 分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必须经该队领队签名认可,并交纳人民币 1000 元的申诉费。如胜诉,则退还一半原申诉费给申诉方,另一半申诉费上交省轮滑协会,如败诉,原申诉费全额上交省轮滑协会。
    六、器材规定
    (一)必须穿单排轮滑鞋。
    (二)参赛运动员的服装、鞋、护具,须适合轮滑竞赛的特点和需要,速滑运动员必须佩带安全头盔,赛前交大会竞赛组检验。
    (三)比赛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运动员的竞赛图片、录像等进行旨在促进轮滑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活动。
    七、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团体总录取前六名、各单项分别录取前 八名给予奖励。
    (二)团体计分方法按各组各单项名次得分之和累积。各单项名次得分按 7 、 5 、 4 、 3 、 2 、 1 计算,接力项目双倍计分;总分相等,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三)每破一项省最高纪录加 5 分,多次破同一项纪录只按一次加分。
    八、经费
   (一)各参赛队差旅费、食宿费自理,需组委会安排食宿的请提前与赛区联系。
   (二)各参赛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的伤病意外事故保险;各队负责安排参赛运动员体检,确保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水平符合比赛要求。
   (三)运动员报名费为每项 10 元,由省轮滑运动协会收取作为省轮滑运动发展经费。
    九、主要裁判员和仲裁由省轮滑协会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足。
  
十、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网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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