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骑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穿旱冰鞋横穿马路的女童丁某撞倒,导致身体受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9年7月18日,其骑着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时,被告丁某穿旱冰鞋自北向南横穿马路将其撞倒。赵女士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膝盖和肘关节疼动难忍,头晕不止。经北京某交通队认定,事故原因系被告横穿马路所致,被告丁某承担全部责任,随后赵女士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过休息和治疗,赵女士现伤情现在基本好转,但腿部留下疤痕。赵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给其工作和精神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丁某的监护人仅支付了急救车费,其他损失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七千余元。 被告答辩称,就原告医疗费中经法院审核属实的部分同意赔偿;误工费要求原告提供收入证明;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诊治医院的医疗单据,结合诊疗病情核实予以确认,误工费、护理费等法院根据病情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物品损坏费、精神抚慰金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丁某的法定监护人支付原告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自行车修复费等共计九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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