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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轮滑场地的一些规定

2002-7-28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2164| 评论: 0|来自: 轮滑天地

一、体育部门要求:

(一)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1、各经营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除项目特殊要求外,还须根据规模设置活动场所;
2、室内活动场地须为安全建筑,具有房产证明或使用权协议。
3、室外场地应与其他区域明显划分,避免车辆、行人进入。
4、除项目特殊要求外,体育活动场地照度不低于300lux;
5、体育活动场地内应有走时准确的挂钟,以确定活动时间;
6、营业时,要有专职工作人员值班。
7、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二)安全要求:

1、必须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
2、有相应的现场伤害应急方案,及紧急救护人员、装备。
3、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人员要求:

1、须有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教练员或辅导员和与其规模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体育项目经营时间内以上人员必须严守岗位。
2、管理人员了解轮滑运动相关知识。
3、有足够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轮滑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

(四)场所要求:

1、装配固定电话,能及时找到负责人;
2、申办时应注明办公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时上报。
3、场馆整洁卫生,公用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五)场地、设施、器材:

1、活动场地地面可用任何材料铺成,有一定的光滑度,不易摔倒,适合开展轮滑活动。
2、8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应划分出不少于80平方米的练习区域,练习区四周设把杆,地面为地板或地毯等非坚硬材料。
3、轮滑鞋可采取双排四轮式,也可采取单排式。轮滑鞋轮轴不得超出轮子以外。
4、经营单位提供的滑板应符合全国轮滑协会规定的标准。
5、竞速轮滑人员应戴护膝、护腕、护肘。
6、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

二、公安部门要求:

(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在经营场所进行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宣扬邪教、宣传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博以及有损群众身体健康等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岗位责任制、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2、制定值班和对机械设备定期维修检查制度。
3、制定严密的机械设备人员操作守则,完备的操作程序及各项管理制度。
4、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设置保卫机构,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巡视员,加强巡视,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事故。
(2)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出售含酒精的饮料,严禁醉酒者参加危险性体育活动。
(3)体育活动场地禁止吸烟。
(4)票房夜间不得存款。
(5)组织各类大型活动须按照《北京市大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6)场外项目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大雾天气,无法保证安全的项目要停止运行。
5、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1)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配置一定数量和种类消防器材、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活动场地应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3)各室内场馆房屋建筑和馆内大型吊灯等设施要有建筑检验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4)地下室应安装通风设备;
(5)室外场地不得扰民、影响交通。与其他区域明显划分,避免车辆、行人进入。
(6)要制定详细的活动须知和安全警示牌并设置明显。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设备安全可靠。
(7)除项目特殊要求外,体育项目活动场地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8)设置广播、安全、宣传系统。
(9)场地应严格控制人数人均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根据场地面积大小限量售票,严禁超员售票。
(10)轮滑滑行方向统一为逆时针。场内应设滑行方向指示牌。
(11)轮滑出入口应分开,保证活动者单向流动。
(12)轮滑行走通道、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便于活动人员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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