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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轮滑球锦标赛规程的通知

2004-9-14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2978| 评论: 0|原作者: 社体字〔2004〕396号|来自: 中国轮滑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轮滑管理部门,中国轮滑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2004年全国轮滑球锦标赛定于10月11日至10月1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
  现将竞赛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2004年全国轮滑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及地点
  2004年全国轮滑球锦标赛定于10月11日至10月1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国轮滑协会
  三、承办单位
  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
  四、协办单位
  有关单位(待定)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队数:各单位参赛队数不限。
  (二)报名人数:每队领队1人,教练2人,队员10人,随队裁判1人。
  (三)年龄规定:参赛队员必须年满14周岁。
  (四)报名:各参赛单位须按报名表内容逐项填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于9月15日前,分别寄中国轮滑协会和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地址如下:
  中国轮滑协会
  联系人:秦吉宏、辛  毅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  编:100763
  电  话:010—67147628、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
  联系人:李国富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校场西路16号
  邮  编:510056
  电  话:020—83820172
  报名后运动员不得无故更换。
  各参赛队需将返程时间、车次和票数于9月25日前告知承办单位,确定后不得更改。
  (五)报到:各参赛队于10月9日到广州市报到。请提前电告承办单位到达时间、车次以便组织接站。(9日报到,10日适应场地,11—13日比赛,14日离会)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
  (二)执行原国家体委审定的1997年版《轮滑竞赛规则》和国际规则最新条款。
  (三)各参赛运动队(员)必须身着统一服装参加入场式(或开幕式),必须身着统一比赛服参赛(须自备一深一浅两套比赛服)。轮滑鞋(单、双排轮滑鞋均可)、护具等器材须适合轮滑球竞赛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安全,赛前交大会竞赛组检验,不适合比赛或不安全的器材不得使用。
  (四)费用标准:每支参赛队须交纳比赛报名费300元人民币,于报到时交承办单位;每支参赛队(名额以内)向承办单位交纳食宿费每人每天130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贴。超编人员向承办单位交纳食宿费等每人每天160元。为便于安排交通,各队须在大会指定地点食宿。
  七、仲裁及裁判长(员)
  (一)仲裁委员会
  主  任:秦吉宏(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委  员:伍曦(广东省社体中心)、谭桂章(广州市轮滑协会)
  (二)裁判长:付进学(北京体育大学)
     副裁判长:闫友林(广州市轮滑协会)
  (三)其他裁判员由随队裁判担任,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四)中国轮滑协会指名或选调的仲裁和裁判人员的往返差旅(火车硬卧)和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由大会负担。
  (五)裁判人员于10月8日报到,14日离会。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本次比赛录取前6名,不足6队,按参加队数减一录取。各参赛队可根据比赛成绩,向相应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
  九、各参赛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伤病意外事故保险。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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