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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scripter

[B2T] 刷盟!与B2T无关的,与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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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hnxu 于 2013-1-3 21:29 编辑
fscripter 发表于 2013-1-3 10:44
"是您重提B2T归属这件事的,我早没兴趣讨论了,你要真想搞清B2T归属问题,最好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辩,现 ...


咱们这末争来争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永远争不清。所以,谁说B2T是他的,就去工商局注册,走法定程序。我注册前给刷盟留了一个月的时间,给所有认为自己对B2T这一商标拥有权利的人留了一个月的时间,两个月后,没人去注册这个商标,我才去注册。目前,注册程序正在公示期,有异议的都可以去工商局申辩,可是,没人去呀!!既然刷盟认为B2T是刷盟的商标,现在被我注册,刷盟为什么还不申辩?
事实胜于雄辩,法律主持公正。
所以我们也别讨论B2T归属了,瞎浪费时间。如果冬天不能刷街,闲着没事,我们就讨论点2013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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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xu 发表于 2013-1-3 21:16
咱们这末争来争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永远争不清。所以,谁说B2T是他的,就去工商局 ...

好的,徐老师,不过我有个想法,也和B2T有关,但不是争论归属的,是建设性质的,有空时想和您单独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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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想法是我们关于轮滑运动普及想法中的一部分,是去年6-7月份的了,是我们广渠门轮滑小组聚会期间产生出来的,有时间您听我说说,如果您觉得不切实际,您给我们些意见,我们再重想  发表于 2013-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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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hnxu 于 2013-1-4 11:05 编辑
fscripter 发表于 2013-1-3 21:53
好的,徐老师,不过我有个想法,也和B2T有关,但不是争论归属的,是建设性质的,有空时想和您单独说说


好的。关于B2T的想法,你也可以跟小师傅交流。我们2012年的B2T就是他组织的,我协助他。我想以后这个活动就主要由小师傅组织了。2013年如果刷盟老王他们还想组织,我建议小师傅跟他们联合组织。
我的重心是组织滑友去国外轮滑或旅游、马拉松度假等活动,参加WIC在亚洲的轮滑马拉松什么的。不过目前我家有病人需我陪护,很多想法要受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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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看来有些事还真是难办了,祝家人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13-1-4 22:21
祝徐老师家人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13-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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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hnxu 于 2013-1-20 16:17 编辑

冬天不能轮滑,闲得没事,就事论事,说说你的那只刺猬的归属问题。{:soso_e113:}

这只刺猬的归属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就是个“始初财产权”的问题。你们争论的标的是一只无主的野生动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始初财产权。

其实美国《财产法》历史上有个著名案例跟您的“刺猬事件”很相似,那就是1805年“皮尔森诉珀斯特案”。案例是:珀斯特带着狗先发现了一只狐狸,正在追赶中,皮尔森也发现了这只狐狸,先开枪射杀了狐狸,并据为己有。两人为这只狐狸的归属诉讼,最后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皮尔森占有这只狐狸,根据是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中规定:追赶行为不构成猎人对被追赶动物的始初所有权;还有近代德国一法学家提出的“对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您的故事中,健应该无可争议地占有这只刺猬。勇虽然先发现,但他没有首先“实际占有”,他就相当于上述案件中的珀斯特,而健就相当于皮尔森。

如果小朋友们当时能够理解“占有原则”,就不会有以后的隔阂了。哈哈!不过,孩子当然不可能懂那么多,但是,长大以后应该知道:辨清事实才能消除隔阂,懂得规则才能避免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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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那山是有主的,所以山上的物产自然有了主人,只是并不仅属于某个人,是属于梆子山大队的所有村民的,应该是集体所有!至于我们逮到的刺猬,那个大队的村民没人知道,即使知道了,没有伤害到他们的村民的重大的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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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xu 发表于 2013-1-19 22:20
冬天不能轮滑,闲的没事,说说你的那只刺猬的归属问题。

这只刺猬的归属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 ...

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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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是个爱智慧的人  发表于 2013-1-21 16:25
ha ha,这两天刚好看了一篇关于皮尔森诉珀斯特案例的文章,想起了LZ的那只刺猬。  发表于 2013-1-2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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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工业社会,社会形态逐步步入了法治社会,其中社会领域中最常见的就是“法人治理”,通过这个帖子,让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了启蒙性认识。关于“B2T”百度一下有许多和轮滑运动毫不相干的解释,我这里只是问一句徐老师,目前商标局公示的注册人是 法人?还是自然人?(方便的话,俺就不去检索了……)

由一项民间发起的活动,能够引领大家去熟知“物权”、“产权”、“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皮尔森诉珀斯特案”,这哪里还是归属于所谓的运动本身啊!这绝对是 运动文化 的有效外延!绝对的案例!

建议有关“B2T”的话题,本着开诚布公、求同存异,为了尚未在中国内地取得普及的轮滑运动,大家以建设性的态度来继续探讨。嘻嘻,千万不要端上“人参公鸡”这道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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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情况呀?没懂呀,不过不管什么事大家都和气点嘛,没必要弄的都心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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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大家心情都不错,闲得没事,在这里讨论问题呢。  发表于 2013-1-2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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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以研究的心态来探讨刺猬或是B2T事件,支持徐老师探讨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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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发表于 2013-1-22 17:54
我们只讨论你那刺猬的归属问题,就是无主物的始初财产权问题,跟B2T一点关系都没有,B2T从来就不是无主物。haha!  发表于 2013-1-2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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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xu 发表于 2013-1-19 22:20
冬天不能轮滑,闲得没事,就事论事,说说你的那只刺猬的归属问题。

这只刺猬的归属其实是个 ...

徐老师,我没有读过美国的《财产法》和古希腊《查士丁尼法典》,不知道他们那边立法的出发点是什么,所以不敢搬来就用!有机会我找来读读,增长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您说要探讨一下刺猬的归属问题,如果提起那件不开心的事能帮助我们增长知识,未偿不是件好事,大家一起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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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兼听则明的道理大家都懂,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先入为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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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fscripter 发表于 2013-1-21 15:33
徐老师,我没有读过美国的《财产法》和古希腊《查士丁尼法典》,不知道他们那边立法的出发点是什么,所 ...

虽然兼听则明的道理大家都懂,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先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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