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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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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

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是为了提高非奥运会项目的竞技水平,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16日至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
二、项目设置:
(一)设34个竞赛项目:蹼泳、滑水、摩托艇、中国式摔跤、公开水域游泳、救生、健美操、技巧、室内五人制足球、三人篮球、地掷球、台球、壁球、保龄球、高尔夫球、跳伞、航空模型、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定向、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桥牌、健身气功、攀岩、门球、健美、轮滑、拔河、龙舟、舞龙舞狮、毽球、体育舞蹈。
(二)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设表演项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竞赛组织和参加单位:
(一)全国各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竞赛规程的制定、报名审核和竞赛组织等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成代表团,负责组织参加开、闭幕式,参赛组织及赛风等项工作。
(三)各项目竞赛原则上由代表团组队参赛,若代表团未组队,地市协会、俱乐部等可以组队参赛,但必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实施运动员注册制度项目的运动员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或单项协会的注册证明参加比赛,运动员代表资格以注册的2010年代表单位为准。
(三)未实施运动员注册制度项目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必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
(四)有预赛的项目运动员注册代表资格确认必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没有预赛
的项目运动员注册或代表资格确认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报名运动员代表资格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办法由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项目进入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规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平衡后确定。
(二)所有预赛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三)凡运动员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报团长1人,团部工作人员1人;运动员总数在20-50人的,按10∶1的比例报工作人员,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总数在51-100人的,按15∶1的比例报工作人员,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按15∶1的比例报工作人员,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3人,另外,可增报超编副团长2人,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全国各单向协会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
(二)裁判员及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确定。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对、队)数不足6人(对、队)的小项,只进行表演项目,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和运动员名单一式3份分别报到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
(二)各代表团可于2010年5月14日报到,5月26日之前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三)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
  十一、其它:
  (一)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名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本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09-4-7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提供消息.我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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