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rollersports.cn/xhjs/xhfb/2004-05-25/xhfb1046i1048i15037.html 轮滑球: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获世界A组轮滑球锦标赛冠军,可授予全部参赛的运动员。 (二)获世界A组轮滑球锦标赛亚军,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80%(包括原已是国际级运动健将的人数。下同)。 (三)获世界A组轮滑球锦标赛季军,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60%。 (四)获世界A组轮滑球锦标赛第四至第八名,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20%。 二、运动健将: (一)获进入世界A组轮滑球锦标赛资格,获世界B组轮滑球锦标赛前两名,获亚洲轮滑锦标赛冠军,可授予全部参赛的运动员。 (二)获世界B组轮滑球锦标赛第三名至第六名,获亚洲轮滑锦标赛亚军,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80%(包括原已获运动健将以上称号的人数,下同)。 (三)获世界B组轮滑球锦标赛第七名至第八名,获亚洲轮滑锦标赛第三名,获全国轮滑锦标赛冠军,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40%。 (四)获世界B组轮滑球锦标赛第九名至第十二名,获亚洲轮滑锦标赛第四名至第六名,获全国轮滑锦标赛第二、第三名,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20%。 (五)获全国轮滑锦标赛第四至六名,可授予参赛运动队中的一名主力运动员。注:各队每年只能取上述标准之一进行申报,不得兼报。 三、一级运动员: 获全国轮滑锦标赛前三名的队,可授予参赛运动员的60%(包括原已获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人数。下同);获第四至六的队,可分别授予参赛运动员人数的40%。(注:根据本条申报的运动员必须参加过两次以上全国性比赛) 四、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性比赛前六名的队中参加过两次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六队以上省级比赛中获冠军的队中参加过两次省级比赛的运动员;第二、三名队中参加过两次省级比赛的运动员授予人数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第四至六名的队中可授予30%。 五、三级运动员: (一)凡参加过省级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二)凡参加过两次市级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16周岁以下): (一)凡代表地、市参加省级以上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三个队参加的各基层正式比赛中,获得冠军的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