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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滑球竞赛规则

2002-7-11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6207| 评论: 0|来自: 轮滑天地

摘要: 轮滑球比赛是由两个队,每队各五名运动员,穿轮滑鞋在长方形平坦的场地进行比赛。场地表面应是木材、沥青、水泥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容易使人滑跤的材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轮滑球比赛是由两个队,每队各五名运动员,穿轮滑鞋在长方形平坦的场地进行比赛。场地表面应是木材、沥青、水泥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容易使人滑跤的材料。

第二条

  在一般气候条件下,比赛可以在室外进行,但晚上比赛应有足够的灯光。比赛也可以在室内进行。比赛的器材包括一个球、两个球门和球杆。

  比赛时每队各居半场,每队所居哪半场可以在赛前用抛币方式决定。比赛中,运动员只能用球杆设法击球入对方球门来得分,全场比赛得分多的队为胜队。 比赛将由指定的裁判员负责裁判工作,他们必须保证比赛按照规则进行。他们由计时员协助工作。

第二章 比赛场地及用具

第三条

  轮滑球场地内的界线应按场地图解画出,其尺寸大小需完全符合规定。

  球场四边应有1米高的围栏,其底部应是至少厚2厘米、高20厘米的木板制成。场地四角应是半径为1米的弧形。

  如场地围栏内侧上设置广告时,广告应离地至少30厘米,并设离开围栏底部20厘米高的长条带,这个长条带应涂上中性颜色,与球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以防止对运动员构成危险。

  在球场两端的围栏上面应安装有挡网,挡网从地面起高4米(1+3),可以是活动的能够随时拆卸的。

  球场的四角只能作为经过区,因此运动员不能在角内停留和堵球。 从球门线到端线围栏的最小距离是2.70米,最大距离是3.30米。

第四条 广告

  球门后可以设置广告,但要符合第3条第3段的规定,在禁区内不得书写任何文字或广告。

第五条

  球场地面上的所在界线宽应为8厘米。界线须与球的颜色不同。

第六条

  在比赛开始之前,裁判员应检查球场界线画得是否正确(内侧测量)。虽然裁判员不对画线的准确性负责(这是组织者的责任),但他应纠正画线上的错误,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若仅有一些不重要的小误差,事先征得双方队长同意,可以不必修改而进行比赛,但应写在裁判员报告上。

第七条 球场尺寸

轮滑球比赛场地应为40米*20米,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2比1的长宽之比,并允许有10%的误差。

  国际比赛场地的长和宽如下:

  长 宽
  标准 40米 20米
  最小 34米 17米
  最大 44米 22米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协会可允许比赛在不符合规则规定的尺寸的场地进行,但国际比赛必须符合规则规定的场地进行。

第八条 球杆

  球杆不得长于115厘米或短于90厘米,球杆弯曲部外径应能从5厘米直径的圆环中穿过。球杆重量不得超过500克。球杆可用木、塑料或其他经国际轮滑球委员会批准的材料制造,不得用金属制造或用金属加固,但可用布或胶带之类的材料缠绕球杆。

第九条 球

  球重155克,周长23厘米,颜色为一色,并与场地颜色有明显区别。在所有比赛中应采用国际轮滑球委员会认可的球。

  如果在使用球的问题上有争论,由裁判员从现有的官方认可的球中选择一个颜色合适的球作为比赛用球,球的颜色要与球场分界线和四周的挡板有明显区别。如果现有球尚未经过正式批准,裁判员则从中选择一个平衡性好、弹性最小的球作为比赛用球。他的决定是最后决定。无论何时,如果要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比赛组织可以决定球的颜色。

第十条 轮滑鞋

  运动员应穿轮与鞋固定为一体的轮滑鞋。轮子应转动良好,其直径不得小于3厘米。前轮和后轮之间不得安装任何类型的保护装备。轮滑架前端允许安装制动胶,但以不对他人有危险为条件。

第十一条

  在鞋上不能有任何金属凸出物品,即使用其他材料覆盖也不可以。圆形制动胶的直径不能大于5厘米。若制动胶为其他形状时,边长也不得大于5厘米。

第十二条 运动员保护用具

  所有运动员可以穿戴保护用具以防受伤,但不能穿戴给他们带来不合理利益的护具。

  附守门员外,其他运动员不得穿戴露在外面的护腿(护膝除外)。穿在护袜里面的护胫和守门员的护腿的厚度不得超过5厘米。守门员使用的头盔和面具的金属部分应用塑料、皮革或布等材料保护起来,且不能凸出到面具平面的外面。 其他运动员如愿意可戴皮革或塑料制赛车用的轻头盔。

第十三条 守门员护腿

  守门员护腿最大尺寸为:小腿部分的宽度30厘米,膝部及以上部分宽度35厘米,全长75厘米,厚度5厘米。

  护腿应围绕腿部系牢,不可以向一侧或两侧突出。守门员的鞋上可有护垫,其宽、厚度与护腿相同,不超过5厘米。

第十四条 守门员手套

  宽度不得超过25厘米,厚度不超过6厘米。量尺寸时应将手指张开放平。

  裁判员应严格执行规则,注意运动员,特别是守门员穿戴的护具是否超过以上规定,以免从中得到不合理的利益。

第十五条 球门

  球门用圆铁管焊接而成,从内侧丈量尺寸如下:高105厘米;宽170厘米。

  球门正面的横梁和立柱应用9厘米直径的圆铁管制成,并涂成可发荧光的橙色。球门外面罩一非金属网,该网应结实,可挡住球的强有力打击。球门内应悬挂一垂网,垂网为白色,悬挂于门内40厘米处。垂网宽180厘米,高110厘米,下部自由垂地,该网用以防止球反弹出门外。

  两个球门应相对放置于球场两端的中央。

第三章 球队

第十六条 球队(运动员号码)

  一个队最少由6名运动员组成(1名守门员、4名队员和1名替补守门员)。通常应另有4名替补队员。

  运动员球衣背后应佩戴清楚易辨的号码,号码应从1-10号,号码高至少18厘米,守门员应佩戴1号,替补守门员佩戴10号,如有其他守门员,号码由大到小排列。

第十七条 运动员服装

  在所有比赛中,运动员应穿他们所代表的俱乐部或国家的球衣。队长应佩戴队长臂章。守门员应穿与其他队员(本队和对方队)不同颜色的球衣。

  如果两队服装颜色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裁判员应令主队更换服装。

  在锦标赛中,组委会应准备备用的球衣或短袖衫,如果需用时,由裁判员用抛币方式决定哪一个队更换服装。 在正式比赛时,队员上衣必须掖在短裤里。

第十八条

  任何球队开赛时少于5名运动员,或运动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时,该队将被取消该比赛资格。若该队加上守门员和替补守门员共有5名运动员时,可以进行比赛。

  可宽限15分钟使球队集齐队员,在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15分钟某队仍未出场,该队被判弃权。除非两队都符合本条规定,否则裁判员将不开始比赛。

  因两队都违反本规定而无法比赛时,裁判员应通知组织者,并将事情写在"裁判员报告"上,由有关权力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比赛中某队若因意外或队员被罚离场,使场上人数只剩下两名时(一名守门员和一名队员),裁判员即结束该比赛。

  如果某队因队员被罚离场而只剩下两名运动员时,该队即算失败。

第二十条

  如果某队在比赛的任何时候故意弃权离场,无论是友谊比赛还是锦标赛,他们将不得参加今后的比赛,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规定的处分及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队长

  每队应指定一名队员为队长,他是该队在场上与裁判员联系的代表,任何要求必须通过队长向裁判员提出(见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队员的替换

  各队队员必须在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场地。 (一)在比赛进行中可以替换队员,替补队员必须在被替换的队员离场后方可进场,并必须通过指定的出入口。

  (二)替换守门员应在比赛停止时进行并须通知裁判员,裁判员可给予30秒钟时间进行替换,然后恢复比赛。

  (三)任何时候任何队不得多于5人上场比赛,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裁判员停止比赛,对新替换进场及被替换出场的队员均判罚离场2分钟,不论这些队员共有多少名。若当时无法确定是哪些队员出场时,将入场的队员和队长判罚2分钟,当确实执行了本条规则时裁判员再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四)队员事先未经裁判员同意而跳或爬越围栏,判为犯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其退场,不得参加余下时间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

  不论何种原因下场的运动员均成为的补运动员,但因犯规(蓝牌或开除)被罚场的运动员在他受罚期满之前不能成为后补队员。

第二十四条 守门员的替换

  每队的两名守门员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如果某队的两名守门员都受伤,可以给3分钟时间让该队的一名队员穿守门员护具装备,代替守门员上场比赛。

  当场上的守门员受伤或装备损坏时,应立刻由替补守门员将他换下。

第四章 比赛

第二十五 挑边

  比赛开始前,双方队长应在球场外,由裁判员用抛币方式让双方挑选场地或发球权。如果抛币胜方的队长挑选防守的半场,则负方拥有发球权;如胜方挑选发球权,则负方挑选场地。

第二十六条 比赛时间

  一场比赛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在锦标赛中,少年比赛每半场时间为15分钟,青年和成年比赛为每半场20分钟。这是指实际比赛时间,半场时两队交换场地所用的10分钟休息不计算在内。

  对其他比赛,青年组每半场20分钟,成年组每半场25分钟。

  暂停:每队可在每半场要求1次暂停,暂停时间为1分钟。停的要求由每队的代表在比赛进行时向计时员桌处提出。

  计时员用哨音或音响告之裁判员某队要求暂停。这个通知必须是在比赛停止时。 暂停期间队员可以聚集在一起,但必须是在场内,教练和替补队员不得到场内。

  暂停期间可以替换队员,但必须遵守替换的规定(见第二十二条)。

  暂停期间由裁判员保存球。1分钟暂停后将球给将要发球或罚球的队,其他队员必须迅速就位准备重新开始比赛。

  计时员掌握暂停的1分钟。

  某队在上半场没有要求暂停,下半场也不允许他们要求2分钟的暂停。

第二十七条 加时赛

  如果一场比赛结束,结果为平局,而又必须分出胜负时,须进行加时赛,加时赛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当正常规定比赛时间结束、两队赛成平局时,可休息3分钟后进行加时赛。加时赛仍分为两半场,每半场5分钟,半场结束时两队交换场地,但不休息。

  (二)若加时赛仍系平局,将以下列方式决定胜负:两队各派五人,轮流射定点球,定点球须在同一球门进行。裁判员应用抛币方式决定哪一个队先射及在哪一个球门进行。在每队五球射完前,一队射中分数领先至另一队即使射完五球已不可能追平时,即可停止罚球。射中球门多的队为胜队。若有队员在加时赛终场时在场外受罚时间未满,该队员则不得参加射定点球。

   (三)若互射5个定点球后比分仍相同,以下列方式决定胜负;两队各互射一次定点球,如平,继续再射,直至一队射中另一队未中而分出胜负为止。这些射球可以全部由一名队员主射。

  (四)所有这些射罚球,只可直接射门,不可运球攻门。每次只可射门一次,不可补射。

第二十八条 比赛的开始

  上半场和下半场比赛的开球及每次射中球门后的重新开球。球就放在球场中圈的中央。上半场开球的队是由裁判员抛币所决定,下半场由另一队开球。射中球门后由刚刚失球的队开球。 开球时,双方队员必须站在自己半场一侧并站在中圈以外,只有开球的队员和另一名同队队员可站在中圈内自己半场一侧。当裁判员吹哨时比赛开始,开球的队员可向任何方向击球。但如果他表现犹豫而没有及时击球,对方队员也可先击球。队员开球将球直接射入对方球门而没被其他队员碰触,进行无效。

第二十九条 争球

  在比赛中裁判员判定争球时,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到裁判员指定的争球地点处面对站立,背向自己的球门,球杆在身体前面,球杆弯曲部放在地上距球20厘米。当裁判员吹哨时他们开始击球或抢球。如队员争球时犯规,判由对方罚一次间接任意球。 裁判员判定争球的手势是:一只手臂举起超过头部,两只手指呈"V"字形,表示由双方进行争球。

第三十条

  比赛停止后需通过争球重新开赛时,一般应在比赛停止的地点争球,但在禁区内和球门后停止的比赛,争球应在最靠近比赛停止地点的禁区角争球点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当球完全超过两门柱之间的球门线时即算射中球门。

第三十二条

  如果在上半场或下半场结束前后数秒进球,然后裁判员从公开表或计时员的信号中得知比赛时间已结束,他仍应命令在中心开球点重新开球,以示进球有效,当一开球即鸣哨宣告比赛结束。在任何情况下裁判员的哨声才能表示比赛正式结束。 第三十三条

  不论从球场的什么位置,运动员用球杆和身体的任何部分将球射或碰入自己的球门,进球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球场任何位置以球杆击球入门均为有效,但间接任意球不得一击直接入门。

第五章 犯规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比赛中出现犯规时应停止比赛,对犯规队予以处罚。但若停止比赛对犯规队有利时则不应停止比赛,而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有利原则)。只有犯规对对方造成妨碍时才停止比赛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犯规

  在比赛中犯规,裁判员将视情况判罚任意球(直接或间接)或定点罚球,但须执行有利原则时除外[见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二)(3)]。

  所有禁区以外的犯规,罚任意球应在犯规点进行。在球门线后犯规应判直接任意球。

第三十七条 间接任意球

  间接任意球由一名队员开出,开球时球应处于静止状态,无须等裁判员鸣哨,应立即击出(见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任意球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要根据犯规的严重程度和犯规的地点而定。任意球通常是间接的,除非裁判员有明确表示,指明此球应罚直接任意球。裁判员只有判直接任意球时才作表示,若裁判员不指明时,应只罚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某队在守区半场内的犯规是严重的(如粗野、抱人、危险抢截动作和猛烈冲撞等),或在一名队员被罚出场或被取消资格后,应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点球。

  如果某队员在比赛中被出示过一次黄牌警告,现又犯规需再次出示黄牌,裁判员应对其出示黄牌,再马上出示蓝牌(累积),将其罚出场2分钟。由对方队在比赛停止地点罚间接任意球。

  如果某队员犯规严重需直接出示蓝牌(不论是否已被出示过黄牌),且犯规是发生在犯规队员的防守半场,裁判员必须将该队员罚出场3至5分钟,并由对方罚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是发生在禁区内,应判罚点球。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时应举起手臂,并要求运动员迅速站好位置。若有队员故意拖延时间,应视为犯规行为,对其予以警告或进一步的处理。 第四十条

  主罚间接任意球的运动员在球被其他队员接触或击打前,或球接触了球门架以前不得再次触球(见条四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间接任意球通常简称为"任意球"。罚间接任意球时,罚球队的队员可在场内任何地方站位,被罚队的队员应距罚球地点至少3米以外站位(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罚间接任意球时,球没有触及双方任何队员右被任何人触及而被罚球人直接击入球门,进球无效。如果球仅从门柱上反弹入门进球亦无效。当球触及了任何一方队员,包括守门员而入门,进球有效。

第四十三条

  在禁区内或在球门后犯规判罚间接任意球时,应在最靠近犯规地点的禁区角处主罚。

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直接任意球都在禁区与中线之间的"+"处执行。罚直接任意球时,除主罚任意球的运动员和守门员外,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应站位于球后面8米以外(在标准场地进行时,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应站位于主罚队的回场线以后)。守门员应站在距球门50厘米的线后面,但他的球杆可以在线的前面。除罚球的运动员外,所有其他运动员包括守门员在裁判员鸣哨前不放移动。当裁判员一鸣哨,罚球即开始。

第四十五条

  直接任意球可直接射门得分,但并非必须直接射门,他可以罚间接任意球或向球门运球越过或晃过守门员再射门。直接任意球与罚点球的规定一样,射门后球从围栏上或门架上弹回时该队员可以得球继续比赛。

第四十六条 定点罚球

  定点罚球是将球放在罚球点上对球门直接射门。当守队队员在已方禁区内严重犯规或非法阻止了射门得分,将被判罚点球。

  罚点球时,除守方守门员应站在球门前的50厘米线后和准备执行罚球的队员可以任意站位以外,所有其他队员都必须位于球场中线以后,并在裁判员吹哨前不得移动。队员执行罚点球可以直接射门,也可以运球越过或晃过守门员再射门。

  如果罚球队员决定直接射门,他就必须直接射门并不准做假动作,射门后球被守门员或其他队员触及后,或从球门架或围栏上弹回后该罚球队员都可再得球。

  罚球时,当裁判员一鸣哨,球即进入比赛状态,所有队员包括守方守门员都可以移动参加比赛。

  如果罚球队决定运球攻门:
  (一)他可以传球给队友;

  (二)不限制他何时罚球和往什么地方运球;

  (三)球碰围栏、球门弹回时,或球未被其他队员碰触,罚球队员都可再次得球。 如果全场比赛结束出现平局需要按规定每队罚五次点球时,这种罚球必须是直接射门的方式,不允许运球射门(见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半场或全场比赛结束时因犯规而判罚点球时,罚球队员可以选择直接射门或运球攻门(见第六十一条)。在这种情况下罚点球,裁判员对选择运球攻门的队员只给3秒钟的时间去射门,3秒钟一到,裁判员就结束罚球,而不管他已经射门与否。

  如果在3秒钟内罚球队员射了门,裁判员根据射门结果立即鸣哨。如果射中得分,把球入在开球点重新开球后再结束比赛,如果没有射中球门则直接结束比赛。 当裁判员吹响开始罚球哨时,所有队员都可去击球。

  计时员应用电子显示器或手上计时来记这种罚球的3秒钟,然后用音响信号表示3秒钟罚球结束(见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球出界

  如某方造成球出场外,不论是故意击球或是反弹出场外,均判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罚球地点在球出界处距场边70厘米的地点进行。

  在下列情况时,裁判员可判执行争球:
  (一)双方队员的球杆同时击球造成球出界时;

   (二)他不能确定是哪个队或队员造成球出界时;

  (三)他确认某队员故意将球以某种方式造成出界,从而达到其获罚间接任意球的好处时。

第四十八条

  队员在做运球、传球、接球及抢截球等比赛动作时,均不能将球杆任何部分举过自己肩的高度。队员在做射门动作时可偶然使杆高于肩,但必须以对对方队员和同队队员都没有危险为条件。

第四十九条 触、击球

  球只可用球击打。可以用轮滑鞋或身体任何部分截停球,但不可用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踢球(踢球是指用脚向球踢去)。

  队员在本方禁区内用脚踢球,或用轮滑鞋、手或身体任何部分截停球以避免球直接入门,应被判罚定点球。其他情况的任何队员在己方禁区内用脚踢球、用手截停球,应被裁判罚间接任意球,间接任意球在最靠近犯规地点的禁区角处罚球,但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攻队能立刻再次取得制球权时,可不判罚任意球,而允许继续比赛(有利原则)。任何队员在禁区外用脚踢球或用手截停球,判对方在犯规地点罚任意球,但仍要注意执行有利原则(见第六十条)。

第五十条 守门员

  守门员与其他队员一样穿轮滑鞋参赛。除了防、挡射门的瞬间或做连续的救球动作以外,守门员的身体不许与地面接触,不得跪、坐、躺在门前或在门口缓慢爬动。 守门员可用身体任何部分挡救来球,甚至可与地面暂时接触。当以身体触地方式扑救来球后,守门员应立刻站起来,不得延误。

  守门员不得故意做下列动作:躺倒身体压球;用手抓球或用身体向球门柱(门架)挤球;
并拢双腿骑压球。

  当裁判员认为守门员犯规时,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若犯规当时有进球的可能,判罚定点球(见第六十条)。

  (二)若认为犯规当时无进球可能,判在最接近犯规地点的禁区角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

  (三)对严重犯规者使用纪律卡进行惩罚。

第五十一条

  守门员只有在本方禁区内享有第五十条规定的特权,如在禁区外则丧失上述特权,与普通队员完全一样。

第五十二条

  如果因球打进了守门员的护腿里,或掉在球门网外部而成了死球,应在较近的禁区底线争球点争球。

第五十三条 不公正的比赛

  (一)非法的冲撞、故意阻挠对方、打架、绊人、不正当的硬式打法,不道德的行为,或投扔球杆、用杆阻人、打人是绝对禁止的。同时也禁止用球杆抱或推对方,用臂抓抱对方,以及推迫对方撞门架,或打球时抓靠球门。只有守门员在己方禁区内可以抓靠球门。

  (二)禁止用球杆击或勾对方队员,此种动作应被视为犯规行为,裁判员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用杆击或勾对方队员者,可被判罚出场(见第六十四条),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将犯规队员暂时罚离场或取消当场比赛资格。

  2.对于队员用球杆故意击对方队员有护具的下肢,裁判员可根据其故意的成分及犯规的程度,或按上述方法处罚,或判轻一些,如罚任意球,用或不用黄牌警告等等。 3.裁判员在执行1和2款时,应注意有利原则,即当犯规出现时非犯规队控制球,应暂缓鸣哨,待其进攻动作结束再立即鸣哨,执行判罚,然后用争球恢复比赛。

第五十四条 阻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有意阻碍对方前进,无论用身体迎面阻挡对方,还是将对方推或挤向围栏,或不准对方移动,这些动作都是不允许的。出现此种犯规,应判对方罚任意球。如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判更重的处罚。

  非控制球的进攻队员不得静止站在守门员前面,更不得防碍守门员的移动和动作。进攻队员在门前距球门线的最小距离为1.50米。

第五十五条

  传球或射门时,禁止砍球(砍球指用球杆弯曲部分的薄刃处击球)。击球只能用球杆前面的扁平部分,用其他方式击球为危险打法,裁判将对犯规队员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如队员处于下列情况,不得击球或接球:
  1.当任何一只轮滑鞋脱离皮靴时;

  2.当任何一只轮滑鞋损坏时;

  3.手中无球杆时;

  4.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地时(守门员在禁区内时除外);

  5.队员抓靠球门架(守门员在禁区内可以抓球门架);

  6.违反比赛精神的犯规;

  7.队员得球在球门后停留或保持不动,以球门作为障碍时。

  当队员的轮滑鞋损坏或轮子从皮靴上掉下来时,裁判员不必因此而马上停止比赛。如果这名队员继续参赛,则应判对方罚任意球,并令这名队员退场去修理装备。

第五十七条

  任何运动员轮滑鞋不能正常滑动时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应令其离场。

第五十八条

  比赛中队员不得将球击起超过1.5米高(守门员在禁区内除外),如果出现球超过规定高度是由于双方球杆同时击球,从队员身上反弹,从球门、围栏、界墙上反弹所造成的,将不适用此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球门移动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在当时距球最近的禁区争球点争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是守方队员有意移动球门,应根据情况判由对方罚任意球或定点罚球。

第六十条

  越位发生阻止被射中球门作用的犯规,应被视为较为严重的犯规。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比赛时间内但接近半场或全场结束时所判的定点罚球,可在计时员示意比赛时间结束以后进行主罚。在判定并主罚定点球以后以下列方式结束该半场或全场比赛:

  1.如果罚球射中球门,应在场地中心开球点重新开球并马上结束比赛。
   2.如果守门员在救球时犯规,则再判重新罚球。

第六十二条

  球队比组委会规定比赛时间迟到15分钟仍未出场时,作弃权论处。如一个队在规定比赛时间内出场,但人数不足或不符合比赛条件,仍作弃权论。这样的判决,裁判员应在比赛报告上详细写上原因及判决(见第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制裁和取缔一些连续犯规、行为粗暴、作风恶劣、侮辱别人或行为不端的运动员及一切违反体育竞赛精神的行为,包括向对方队员投扔球或球杆、挑起事端或刺激观众,干扰或激怒对方队员、裁判员或队的官员及其他破坏比赛的行为。 绝对禁止队员在场上申诉、叫喊,也禁止教练和领队在比赛中向运动员叫喊及类似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裁判员有权将犯规较重的运动员罚出场2-5分钟,或罚出场至终场。队员在一场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时,必须被罚出场至终场。 守门员与其他队员一样被罚出场,由替补守门员替补。

  裁判员应带有三张纪律卡片,每张面积为12厘米*9厘米,并各为一种颜色,分别称为黄牌、蓝牌、红牌。比赛中,这些牌按照下列方法作用:

  (1)黄牌:裁判员用黄牌对犯规队员、替补队员及官员作第一次正式警告(见第七十四条)。

  (2)蓝牌:裁判员用蓝牌对犯规队员罚离场2-5分钟。对已受过黄牌正式警告的队员再犯规,则必须用蓝牌。

  (3)红牌:裁判员用红牌将犯规的队员或替补队员或其他有关的5人罚离场至终场(见第七十四条)。对已受过蓝牌处罚的队员再犯同样严重的犯规,必须用红牌处罚。本款规定适用于任何时候,只有执行"回场球"条款时除外。禁止场上队员和场外教练在比赛进行中大叫大喊及其他任何性质的干扰。

  裁判员可在任何时候对犯规队员不经警告或对没受过纪律卡处罚的队员直接出示蓝牌或红牌进行处罚,但在执行"回场球"条款时除外。

  守门员可以像其他队员一样被罚离场至终场,当他被罚离场时,可由替补守门员替补他。如无可能,可给3分钟时间解决。

  判罚队员或守门员离场至终场时,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尽快在比赛报告上写明此项判决的理由。

  对被暂时罚离场2-5分钟(蓝牌)的队员可由其他队员替补。

  对被罚出场所有比赛剩余时间(红牌)的队员可由其他队员替补。

第六十五条 回场球

  (译者注:原文Anti-Play,是从法文Anti-Fell直译过来的,意思指不打算赢,用欺骗手段操纵比赛结果,此处指根据后面规定译为"回场球")。

  在任何情况下,当裁判员认为球队在打"回场球"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停止比赛,召集两队的队长,对他们出示黄牌,并指令他们及各队队员要认真按照比赛精神进行比赛。

  2.如果两队依然如故,裁判员再次停止比赛,并将两队的队长用蓝牌罚离场2分钟。

  3.如果两队仍旧不遵从裁判员的指令(即使两队队长已受罚结束回到场上),裁判员中止该场比赛。

  在按第3款执行后,裁判员应立刻向有关权力机构(仲裁或组委会)写出书面报告,详述该判决的理由。

  4.如有关权力机构认为这场比赛出现?quot;回场球"的情况,而裁判员并未按上述条款处理,有关权力机构有权进行干预并予以处分。

第六十六条 回场线

  距球场每端底线22米处画一条平行于底线的线,称为"回场线"。每队从己方球门后底线至最近的"回场线"之间的区域称为该队的"守区","回场线"以前至对方底线的区域称为该队的攻区。每队的攻区总长度是22米,而"回场线"则可随场地的大小而变化。

  1.每队在己方"守区"内控制球不得超过10秒,从控制球方与对方相互脱离独立自由地控制球时开始计算。不管对方是否全部撤离该"守区",这条规则应严格执行。

  该10秒钟由裁判员心算。违反本规定判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禁区角由对方发任意球。

  2.在任何条件下,双方队员都不得把球带入或传入自己的"守区",违反此规定则判在球越过"回场线"的地点由对方罚任意球,但在执行有利原则时除外。

第六章 裁判人员

第六十七条

  比赛应由官方正式指定的裁判员主吹,由计时员等协助。

第六十八条

  裁判员在球场上有绝对的权威,他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比赛的开始和上、下半场的结束均以裁判员的哨声为准,计时员的信号只属提示性质。

  裁判员应根据规则进行裁判,应解决所有纠纷并做出必要的裁决。如果场上发生的情况没有包括在规则之内,他可凭自己的理智和想法决定之。 裁判员有权对比赛进行中、休息时甚至比赛后严重犯规的队员给予纪律处分。

  裁判员的判罚应较为严谨,以使球赛能正常地进行及不致出现粗野情况。他应紧紧跟随比赛观察球赛进行中的每一动作。他使用的哨子应是国际轮滑球裁判委员会所批准的。

  检查球场界线和器材,检查运动服装和装备是裁判员的职责,如不符合规定,应设法纠正。

第六十九条

  除非有协议外,裁判员应由对协会负责的组织指派。裁判应穿白衣服,但若有某队穿白上衣时,裁判员应改穿黑上衣,他们不能在白上衣外套黑套衫,也不能穿其他颜色的衣服。 第七十条

  裁判员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时停止比赛,每次裁判员鸣哨时表应暂停,当比赛恢复时计时表再开表(见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

  如在某一球门前出现较长时间的混乱情况,裁判员观察比赛有困难时,他可以停止比赛,并在最接近球所在位置的禁区角争球上争球。

第七十二条

  若有队员受伤,裁判员应待死球时停止比赛,将该队员抬出场外后立刻恢复比赛。

第七十三条 专用工作席

  在球场旁最接近球场处,应设专用席位供计时员和负责官员使用。这些席位使他们能在任何时候看清球赛的进行和裁判员的工作。这些专用席应与观众席完全分开。

  在重大比赛中,例如世界或洲级锦标赛,正式邀请赛或杯赛等,组委会应尽可能在球场一侧的中央设主席台,供有关官员或负责赛事的委员就坐。

第七十四条

  在紧靠中线的围栏外应设两个队员席位,每队占一个,两队在半场时应交换队员席。每队的队员席内最多允许11人,包括5名替补队员和6名队的附属人员。

第七十五条 计时员

  两名计时员应坐在为其专设的桌子旁,这个桌子应靠近为负责赛事的委员准备的座位旁。

  每名计时员应有一块秒表。除另有协议外,他们应是组委会的下属成员。在国际轮滑球委员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最好能备有专门比赛用的公开计时钟,如果不能,应建议组委会使用一块附照明的大钟,直接与计时器相连,在计时器暂停时,大钟的灯光应熄灭或改变颜色。改变颜色可使队员及观众和官员都能看清楚因比赛停顿而延长的时间。

第七十六条

  两个参赛队可各派一名代表坐在计时员附近,否则该球队将不得对球赛时间问题作任何上诉。如想提抗议,该队的代表应立即通知裁判员。

第七十七条

  计时员应在裁判员开球的哨声响时开始计时。他们应在每半场结束时间向裁判员发出信号。他们应负责计算受罚运动员出场时间和两队的暂停时间。

第七十八条

  裁判员应通知计时员,受罚运动员受罚多少时间。计时员应从受罚运动员离场到计时员开始为他们计时。受罚运动员在受罚时间未满前不得入场。

第七十九条

  组委会应派一专门人员填写比赛报告表(即比赛记录表)。比赛结束时,双方队长、裁判员和计时员应在计分表上签字,然后将该表交给组委会的代表。如该代表不在,可由裁判员或1名计时员保管。

第七章 抗议

第八十条

  所有抗议应由队长在赛场上先向裁判员提出,否则该抗议无效。当一方提出抗议时,裁判员应通知另一方队长。

  若提出行政抗议(如比赛用具、场地问题或是运动员资格等问题),只有在比赛前提出才有效,届时裁判员就通知双方队长本场比赛是在有抗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所有抗议应在比赛结束后一个半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确定,并连同抗议申诉费用(参照速度轮滑竞赛规则第十二条)交到有关权力机构。

第八章 成绩与名次

第八十一条 积分

  须计算积分的比赛,应以下面方式计分:
  胜--2分
  平--1分
  负--0分

  在锦标赛结束时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最后名次将按下面"得失球比分率制"计算;

  1.两队积分相同:

  (1)两队之间比赛时得胜队将获取好名次。

  (2)若两队赛成平局,则根据各自净胜球(得球数减失球数)的多少排列名次,多者靠前。

  (3)若两队净胜球相同,则计算各自的得失球率(得球除以失球数),商数高者名次列前。 2.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同:

  (1)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同,以三队之间比赛时的净胜球决定名次。

  (2)若上一方式未能分出名次,则以该队在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来排列名次。 (3)若仍未能排出名次,则以其相互之间比赛的得球数除以失球数,商数高者名次列前。

  (4)若仍未能排出名次,则以该队在全部比赛中的得球数除以失球数,商数高者名次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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