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旱冰场所的管理,保证旱冰爱好者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旱冰(轮滑)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旱冰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四条 旱冰场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一般室内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室外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早冰场必须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减少噪音,以不影响居民休息、生活,无投诉为宜。 第六条 旱冰场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直接为溜冰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条 旱冰场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场内秩序。 第八条 旱冰场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第四条、第五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早冰场违反卫生、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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