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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营业性旱冰场管理暂行规定

2002-8-31 00:00| 发布者: 轮滑风| 查看: 4064| 评论: 0|来自: 轮滑天地

摘要: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旱冰场所的管理,保证旱冰爱好者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旱冰场所的管理,保证旱冰爱好者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旱冰(轮滑)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旱冰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室内旱冰场活动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宽不少于10米,室外旱冰场活动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宽不少于15米。如低于规定面积,只能对少年儿童开放。
    (三)场内地面必须要平整,一般采用磨光水泥或木质地板,竖柱要用软体包装,活动场地四周要有金属栏杆及踢脚板,室内墙面要有吸音设备或装置,并采用防火建筑材料。
    (四)旱冰场进出口要有符合治安、消防的安全通道和安全灯,室内、外场地均须"三区"分开,即活动区、换鞋区、休息区,并有换鞋休息凳。
    (五)旱冰场的灯光照明,室内场地不低于10勒克斯,室外场地不低于80勒克斯,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设备。
    (六)旱冰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运动器材标准,并有卫生消毒措施。
    (七)建立旱冰场管理规章制度及活动须知。 
    (八)旱冰场要有小件寄存处。

    第四条 旱冰场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一般室内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室外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早冰场必须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减少噪音,以不影响居民休息、生活,无投诉为宜。

    第六条 旱冰场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直接为溜冰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条 旱冰场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场内秩序。
旱冰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进入旱冰场所。
    (二)禁止精神病人和酗酒人员进入旱冰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旱冰场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第四条、第五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早冰场违反卫生、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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