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李女士给孩子在商洛万达广场趣滑运动报了轮滑兴趣班。在上课过程中,由于其他小朋友碰撞,李女士的孩子又撞到了老师,最终导致老师坐在了李女士孩子腿上,致孩子受伤骨折。 李女士告诉记者,事发之后孩子共计做了两次手术,培训机构只赔偿了第一次手术的费用,第二次手术需李女士签和解书才给予赔偿,并且孩子受伤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无人承担,李女士不知道自己现在该如何维权。 对此,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为大家普法支招。 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管该名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培训机构对该名孩子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该培训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 赵律师表示,碰撞该名孩子的其他孩子及老师是侵权人,如果上课的科目允许其他孩子碰撞,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碰撞该名孩子的其他孩子以及老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培训机构需承担补充责任,即20%至30%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上课的科目不允许其他孩子碰撞,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碰撞该名孩子的其他孩子的监护人及该名老师需共同向伤者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而该培训机构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指出,该名老师是在履行职务中致使该名孩子受伤,老师应负的赔偿责任可先由该培训机构承担,待该培训机构赔付后,可向该名老师追偿。 赵良善建议,该培训机构尽量与伤者的家长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伤者的家长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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