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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惠华房产

50年之后,一个很好的轮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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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行,你太有才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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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投资,不用50年哦!{: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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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魔女 于 2012-7-2 20:1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章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顺带可以讨论一下这几天发生在黄埔的那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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