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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scripter 于 2013-1-23 16:35 编辑
我不是喜爱法律的人,觉得那东西枯燥生涩,毫无趣味。上学时的学生守则都没有背全,出了校园以后那些守则的片断就被我埋到记忆的不知道哪个角落了。
记得小时候在旧书堆里寻得《阴阳历》一册,某页上有“莫争讼,争则终凶”的一句,所以遭遇与律法、诉讼相关的东西更会避之唯恐不及。
老实厚道的乡亲们无论是否读书识字,大多如此处事为人,即使邻里因为某某事不和,也不会挂心到日落,一早起来,一样嘘寒问暖,象无事发生一样。遇有利益相争,总有一方妥协礼让而告终,绝不会使事态扩大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所以村里人常说:“都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差不多得了。”
素未谋面的徐老师因为爱专研的缘故提起了那只刺猬。这其中的道理真如刺猬身上之刺,弃之不舍,捧着扎手啊。但这只刺猬对于拨开迷障,辩法明理,显然十分重要,是必须托在手中好好端详的。
刺猬发现于野山的深沟中,那沟沟坎坎已不是我们村的地面,是属于梆子山村村委会管辖,那地面上的一草一木自然归人家村所有,我们捉住的刺猬,理所当然也应属于人家村的。我们捕到的刺猬虽然不是村民的家禽家畜,但同样是非法所得了。我们针对非法所得确定归属的行为,类同分脏啊。用今天的法理规章论起来,我们做的叫什么事呢!还好法律不是自古就有,是为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间范围,一定地域才有效的。
假如那片地面不属于某个村呢,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想找块无主的地面谈何容易啊,即使不属于某个村,却仍是国有的,在路上拾到个钱包,如果找不到失主,一样要交公,何况在国有土地上捕到的二级保护动物呢!
如果我们捕到的刺猬还不是二级保护动物,在讨论归属时也忽略国有土地这一因素,那这只刺猬应该归谁呢?
勇是第一个发现的,但他没能力逮到它,刺猬蹦得太高太快了,但勇的态度坚定:“这只刺猬归我就不用再争了!你们到处薅花揪草时,我第一个发现了它。”如果健说:“不是我眼急手快,刺猬早就钻到草丛里了,发现有个屁用,我看见的东西多了,天上的鹰,远处的羊,我看到了就归我了吗?”另一个伙伴插嘴到:"今儿早起了,还不是我提议去‘神仙落’的吗?还不是我带着你们走这么路的,一路上我和雾一直托着那只刺猬,累得我们胳膊酸腿软的!看把手给我扎的,都出血了,你们俩伸过手吗?好像这刺猬与你们没关系似的,你们说这刺猬归谁?"
我是真不知道刺猬应该归谁?
1.是集体共有吗?2.归其中一位,其他未得到刺猬给予相应的补偿;3.归某个因此刺猬被捉住的关键性人物,例如健。2.还是出力最多的那个人。
在贴子中就没有点明刺猬的归宿,希望轮友们能理解我的一番苦心,今日迫不得已又要提及刺猬的归属问题的,目的还是为了各位轮友能放下眼前皮毛小利,将目光不妨放的远些。
对于轮滑运动而言,轮友们都希望轮滑的乐趣与热情能传播开来,与大众分享,使轮滑运动点燃起本已存在我们心中却被我们忽视的幸福(注:个人认为,童年那段独有的幸福感受并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逝去,而会随着理解能力的增加体会也更加丰富),但凭任何个体有限的力量都觉颇多难度,所以如能将众多轮友们对轮滑稍纵即逝的热情集聚起来,这力量都是不可忽视的,如能有这么一个坚定的传播轮滑运动及轮滑文化的社团对这种力量进行约束,则对我们各位轮友及轮友所在的这个民族,对轮滑商业化力量的进一步发展,都是有利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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