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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ityhunter

[器材介绍] 讨论下米高的那个溜冰鞋轮架和鞋底的连接装置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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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专利很容易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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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仔在2007-12-08 22:50:17的发言:

这个专利很容易规避的。

呵呵

还是很有水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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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溜溜族在2007-09-03 00:26:08的发言:
MOGEMA是荷兰的著名品牌,可能不知道他的专利被米高抢注了吧?这次闹上国际法庭就有戏好看了。

看来你这个家伙除了对我说几句粗口来表现自己有修养之外,完全是没文化的孩子:第一,这不是注册商标,虽然也存在国际保护问题,但不存在“抢注”的问题,商标是用“注册”。第二:你使用“国际法庭”,没有说“海牙国际法庭”说明你不知道国际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来你认为和国际法有关的纠纷都存在一个所谓的“国际法庭”?你根本就不知道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看你说话就知道你没什么文化,也没什么修养,更没什么人性,你爸爸妈妈应该从小没有教好你不要乱用词汇;希望你从小排便训练不是也不得法。

论坛真是一个好的平台,让你这样的下三滥,也可以在我的话儿面前趾高气扬:这也是民主的含义之一---继续支持你的无知和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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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ityhunter在2007-10-05 18:59:14的发言:

这没有什么无耻不无耻的

谁先注册的专利就是谁的

不是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有一般性规定,在缔约国范围之内、在一国申请受保护的,在所有缔约国同样受保护----当然我忘记了是不是保护“实用新型”:说老实话,我觉得“实用新型”这玩意,实在太泛滥,没什么必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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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滑行天下在2007-12-09 00:40:33的发言:

不是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有一般性规定,在缔约国范围之内、在一国申请受保护的,在所有缔约国同样受保护----当然我忘记了是不是保护“实用新型”:说老实话,我觉得“实用新型”这玩意,实在太泛滥,没什么必要保护。

哥们,你也了解中国的法律啦,

专利这个东西,特别是实用新型,申请实在太简单了,确实是先到先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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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注册了“用腿走路”的专利,其他人就要有偿使用“用腿

走路”这一传统的方法或者改用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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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2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暴饮暴食在2007-12-12 02:01:36的发言: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注册了“用腿走路”的专利,其他人就要有偿使用“用腿

走路”这一传统的方法或者改用爬

理论上是的

只不过这么明显的注册不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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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暴饮暴食在2007-12-12 02:01:36的发言: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注册了“用腿走路”的专利,其他人就要有偿使用“用腿

走路”这一传统的方法或者改用爬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注册了“汽车有四轮”的专利,其他车就要改成3轮或者多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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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ityhunter在2007-12-12 07:28:30的发言:

理论上是的

只不过这么明显的注册不了,呵呵

也是,这是基本功能,根本没有什么创造性的,而且是很多人使用在前,再通过这个专利就有点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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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在轮滑界,这个连接方式和普通人用腿走路一样普遍

只是审核专利的人没有具备这方面的常识而已,所以被坏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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